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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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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责任书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深化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XX 省燃气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进展,杜绝安全隐患,制定本责任书,望各经营企业严格根据相关规定,仔细履行职责。 一、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经营期满如出现下述情况,由城管局予以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取消特许经营权。1、未能按《安全生产法》、《XX 省燃气管理条例》及 XX 县特许经营协议书履行合同、产品和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并未能按城管部门要求进行限期整改的;2、未经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转让或变更特许经营权的;3、未经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到社会利益和安全的;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或企业法人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5、在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终止时,必须做好资产处置和人员的安置工作,必须保证服务的连续性。 二、各经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经营场地(储备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2、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遵守消防安全章程规定,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并向用户宣传燃气安全常识。4、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三、不得擅自改变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四、不得将不合格的燃气钢瓶、超过检验的燃气钢瓶以及经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充装燃气,提供给用户。 五、不得自行拆除,安装、改装燃气计量日期设施或个人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六、不得销售未列入《XX 省燃气器具销售目录》,而且未贴置气源适宜,配性检查合格的燃气器具的。 上述条款望各经营企业,严格遵守,如违反上述条款,上述条款未规定的按《XX 省燃气管理条例》处罚。 经营(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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