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安全控制措施1、爆破作业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要求,编制爆破设计方案,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2、爆破作业应根据地形、地质和施施工场地区环境的具体的情况,实行相相应的防护措施。在靠近建筑物、铁路线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事先与车站和相关部门取得联系,确保行车安全,并在危险区域内设立明显标志牌,通行路口设专人防护。3、爆破器材应当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提取,随用随取。4、装药作业应当符合下述规定:4、1 装药前,非装药人员应撤离装药地点;装药区内严禁烟火;装药完毕,应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4、2 不得使用金属器皿装药;4、3 起爆药包应在现场装药临时制作。4、4 导火索的长度应按导火索燃速、各炮位与避炮点距离、点火顺序和避炮道路好坏确定。导火索最短不得小于 1.2m。禁止在同一地点使用两种不同燃速的导火索。4、5 同一电爆网络上必须要使用同厂、同牌号、同批的电雷管。4、6 装药应在所有炮眼打成以后进行。4、7 装药完毕应检查核对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5、大雾天、黄昏和夜间不应进行爆破。确需在夜间爆破时,应实行有效的安全措施。遇雷雨天气时应当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并快速撤离危险区。6、起爆前应作好下列防护工作:6、1 起爆应当由值班人员监督和统一指挥;6、2 警戒区周围必须设警戒人员;警戒范围:小药量爆破应距离放炮地点 200m 以外,用药量较多的爆破的警戒距离应经过计算确定;6、3 警戒区内的人、畜应撤离,施工机具不能撤离的应有可靠的防护;6、4 在有车通过的施施工场地段,确定爆破时间,应当事先与有关运输部门取得联系。7、起爆应当符合下述规定;7、1 炮眼装药完毕到起爆不宜超过 10min。7、2 敷设电爆网络时,必须由最远的装炮眼向起爆指挥点进行,并应在敷设前先将网络的指挥点一端短路。7、3 电源与起爆网络的连接或起爆机摇柄的安装,必须在开关切断后准备起爆时进行。7、4 人工点炮必须按先远后近,先内后外,先长后短的顺序进行。严禁用明火点炮。7、5 起爆两炮时,应指派三人在不同方位计数听炮,并相互核对响炮数。炮已全部响完,可于最后一响的 5 min 后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并全面检查对公路、铁路交通有无影响。必须在确认安全之后,方可撤回全部警戒人员。7、5 导火索起爆时,点炮人员必须要有策略,有方案地依次点炮并选好撤离线路及躲炮地点。每人每次点火应以信号雷管控制点炮时间。信号雷管和引线长度应比最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