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一、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爆破工作负责人、参加爆破作业人员、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器材库主任、爆破班(组)长等,必须经过相关部门专门的爆破安全技术培训,熟悉爆破器材性能、操作方法和安全规则,并经考试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二、爆破作业必须做到安全生产,操作中要加强安全技术交底和检查,仔细贯彻执行和落实国家《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三、进行爆破作业的人员严禁穿摩擦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 四、人工打炮眼时,打眼人必须思想集中,不得东张西望,聊天说笑,举锤人立脚处必须稳固,并应站在掌钎人的侧面,严禁对面打锤。掌钎人必须根据相关规定使用防护用品。 五、修整高压管路、抽换炮钎、移动或整修凿岩机及清洁水箱加水等工作,均应将有关的风水阀关闭后进行。严禁利用胶管内高压风直接吹散尘埃和石屑。 六、爆破用品使用之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质量检验。每炮使用的引线长度应当依据燃烧速度决定;燃烧速度应分批分卷进行试验。引线与雷管的连接,应当依据当时所需数量在加工房或指定地点进行;连接时必须要使用雷管钳,严禁用牙咬。 七、起爆药包必须在装药时制作,严禁事先做好放在一边。制作时,严禁直接用雷管插入起爆药包,必须用与雷管直径相同的木条或竹钎先在药包一端插一个深为 1.5 倍雷管长度的小空孔,然后放入接好引线的雷管,封闭孔口。 八、爆破材料的领取,应当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填写领药凭证,经有关负责人审查经批准后到库房提取。炸药和雷管严禁由一人同时搬运,电雷管严禁与带电物品(干电池手电筒等)一起携带运送,搬炸药与拿雷管的人员同行时,两个人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0m。爆破材料应当直接送达施工场地,存放在指定地点随用随取。领到爆破器材后,应当直接送到爆破工点,严禁乱丢乱放。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严禁随地存放或带入宿舍。 九、点炮人员必须要有策略,有方案地依次点炮并选好安全躲炮地点,每人每次点炮超过 5 炮时,应以信号雷管控制点炮时间,当点炮人听到信号雷管爆炸后,必须立即停止点炮进入安全区。并将点炮情况向炮工组长详细汇报。信号雷管的引线长度应比最短的点炮引线短 0.8 m,但其总长不得小于 1 m。十、爆破所用雷管必须经过检查试爆,电雷管还需检查电阻,生铜锈的雷管严禁使用。 十一、用电雷管起爆时,当电线敷设完毕后,应以经过定期检查合格的专用爆破电桥检查电路的总电阻,使其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