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质储存管理制度(一) 基本要求1
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 年 3 月 23 日公安部第 6 号令)《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物资储存场所应该依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和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的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
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当保持通畅
(二) 仓库管理制度1
仓库管理部门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
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要求实行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物品的发放,应当严格履行发放手续,仔细核实
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应当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常常检查核准
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⑴ 放射性物品、剧毒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⑵ 炸药不能与易爆器材同存一库
⑶ 氧化剂或具备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⑷ 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⑸ 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当保持一定距离
⑹ 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和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剧毒、炸药、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个人、两把锁、两本账的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必须凭安全技术部门批准的“危险品领(退)单”由两个人领取
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得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
如因特别需要,应当由仓库负责人上报,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实行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保管人员应当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