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爆破作业管理制度(1)、现场施工涉爆作业人员 凡属工程现场施工负责人,准入施工现场的人员统称涉爆作业人员,必须积极服从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十不准”:1)、不戴安全帽,不准进入施工现场。2)、不佩系安全带不准从事悬岩作业。3)、不准穿拖鞋、高跟硬底鞋进行施工作业。4)、不准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5)、不准在炮区内玩火抽烟。6)、不准将带电产品及未关闭的手机带入禁区内。7)、不准将非施工人员带入禁区参观戏耍。8)、不准赤臂、赤脚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9)、不准有私愤情绪进入禁区从事施工作业。10)、不准在休息时座在炸材箱包上玩耍。 凡涉爆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违反以上行为之一者,安检人员发现一次罚款 200-250 元,二次罚款 500-1250 元,并责令待工整顿,造成损失者后果自负并追究其责任。 (2)、爆破作业人员: 凡在施工现场管理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段(班)长、爆破员、爆破器材库主任、爆破器材管理员和爆破器材试验员、统称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按《爆破规程》职责要求个人,还必须积极服从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七严禁”。1)、严禁爆破作业人员持无效证件或无证上岗从事爆破作业。2)、严禁爆破作业人员,穿戴化纤服装和带电产品进入施工现场。3)、严禁将爆破器材乱扔、乱放在炮区内,装药爆破员必须备背雷管保存箱(包)。4)、严禁涉爆人员私自将爆破器材带出工区,否则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和整改措施。 凡属公司工程现场负责的施工负责人员,没有坚持以上行为之规定者,在施工过程期间造成 2000-5250 元损失者,处现场施工负责人250 元罚款,造成 10000-50250 元以上损失者,处施工队(组)1000-10250 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除该工程施工单位所交公司全部安全保证金。 (5)、施工现场爆破器材管理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爆破器材,必须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强化管理实施细则“四个禁止”。1)、禁止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发放爆破器材。2)、禁止施工单位和个人转让、转借、出借、抵押、赠送、乱藏或非法买卖爆炸物品。3)、禁止施工单位、施工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违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严禁将剩余爆炸物品不退库、私藏私储存或造成丢失。4)、禁止施工单位将在施工场地上的爆破器材交给无安全作业证人员及无关人员看管、搬运和领退。 凡违反以上行为之一的施工单位及个人,安检人员发现一次罚款500-12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