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1、矿井储量回收率在总工程师的带领下开展工作。由技术科设计,地测部门考核,配备储量管理员。2、矿井各种储量回收率在矿井整体采掘规划设计时必须进行考虑、确定。全矿合理开采煤炭资源和保证各类回采率指标计划要求。3、因储量管理工作失误而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储量管理人员负责;因设计不当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设计和审查批准者负责;因不按设计施工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采掘队长负责;因施工措施不当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技术科负责。4、在掘进过程当中,由于地质情况发生变化,按设计继续施工将造成不合理损失时,由采掘工作面技术人员及时汇报并实行补救措施,否则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该工作面技术人员负责。5、在工作面回采过程当中,超出设计法律规范的顶、底煤和浮煤损失,以及超出设计法律规范的煤柱损失,由综采队长、技术员和造成损失的跟班副队长、班长负责。6、矿井回采率考核指标:根据国家矿山资源回收规定,矿井资源回收率应满足下述要求:⑴、采区回采率:薄煤层(1.3m 以下)不低于 88%,中厚煤层(1.3m 至 3.5m)不低于 83%,厚煤层(3.5m 以上)不低于 78%;⑵、回采工作面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 97%,中厚煤层不低于95%,厚煤层不低于 93%。7、每月月初由技术科根据采掘计划制定,各工作面回采率考核指标,月底进行回采率奖罚考核。8、过程当中由地质储量管理人员及时探测煤厚、采高,搜集统计产量,煤质化验资料等,作为计算实际回采率的依据。当发现不合理丢煤或即将丢煤时,由地质储量管理人员下达《丢煤通知书》,经矿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交采掘工作面限期整改。9、储量管理人员应按《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储量的转入、转出、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的报批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储量数据以地质人员提供的数据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10、矿生产技术科、调度中心、安全科、地测部门及其他科室的生产管理人员均有权进行制止随意丢失煤炭资源的行为。11、 采掘过程当中,发现随意丢失顶、底煤或未能根据相关规定采掘,按矿井储量管理规定进行罚款。12、各种储量计算:矿井设计回采率=矿井设计采出量/矿井动用储量矿井实际回采率==矿井实际采出量/矿井动用储量矿井摊销比=永久保安煤柱/矿井保有量-永久保安煤柱年摊销煤量=采区动用量*矿井摊销比矿井损失量=年摊销煤量+采区损失量矿井动用量=矿井损失量+矿井采出量矿井回采率=矿井采出量/矿井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