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车修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矿车修理工负责分管范围以内矿车的管理、检查、维护等工作,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安全生产具体职责如下: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章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2、根据使用规则正确佩带和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保用品。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章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4、接受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所使用新设备进行的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性能,实行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5、执行矿车检查检测、修理制度。地面修车,应在专用场地或车间内进行,井下应在专用巷道或硐室内进行。6、现场处理故障,必须执行封闭管理,不但同相关主要人员联系同意,而且还要设好警戒。7、负责对所有矿车进行编号,并建立检测、修理记录本,认真认真填写检测、修理记录。8、遵守劳动纪律,按章作业,制止违章,严格根据“四不损害”做好自保互保。9、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10、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参加事故的调查,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11、熟悉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相关建议。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持证上岗作业。13、熟知避灾路线,发生灾害事故后安全撤离。考核标准1、有下述行为之一的,依照规定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据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⑴ 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管理制度或操作章程的。⑵ 违章、冒险作业的,或者损害自己或损害他人的。⑶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上报或不按规程实行措施的。⑷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⑸ 不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的;⑹ 伪造甚至蓄意破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⑺ 阻挠、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2、对操作失误,违章检查、维护负直接责任。3、不检查工作环境,支护不合格或因运、吊设备造成支护变形设备损坏的负主要责任。4、检查修理不认真,应发现的故障、隐患不能及时发现,造成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