砷中毒的危害不容忽视在环境化学污染物中,砷是最常见、危害居民健康最严重的污染物之一。尤其是随着现代工农业生产的进展,砷对环境的污染日趋严重。 砷污染的主要来源为:(1)砷化物的开采和冶炼。尤其是在我国流传 广泛的土法炼砷,常造成砷对环境的持 续污染;(2)在某些有色金属的开发和冶炼中,常常有或多或少的砷化物排出,污染周围环境;(3)砷化物的广泛利用,如含砷农药的生产和使用,又如作为玻璃、木材、制革、纺织 化工、陶器、颜料、化肥等工业的原材料,均增加了环境中的砷污染量;(4)煤的燃烧,可致不同程度的砷污染;各种砷污染可视情况引起急性、亚急性和慢性砷中毒,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急性中毒多为误服或使用含砷农药或大量含砷废水污染用水所致。1972 年日本因砷污染奶粉造成 1.2 万余婴幼儿急性中毒,死亡达130 余例。我国某地冶炼企业由于大量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导致1963、1970 和 1978 年三次发生大规模居民急性砷中毒事件,患病总人数超过 1 万人次。这些典型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虽已事隔多年,但我们应当保持警惕不遗余力地唤起民众的环保意识和应急处理理念。在我国调查的公害危害中,环境砷污染引起的慢性中毒病例最多。1987—1989 年曾对某地冶炼企业及乡镇企业砷污染区 4848 例居民检查,结果慢性砷中毒 440 例,患病率 9.1%;1994 年湖南雄黄矿对附近居民的调查表明,慢性砷中毒 167 例,其患病率为 25.77%;广东连南在土法炼砷停止多年仍存在环境污染,据 1993 年调查显示,慢性砷中毒 168 例,患病率达 21.65%。此外,砷化物的致癌作用已为 IARC 所肯定,具备埋伏期较长的远期效应。1968 年曾报告过台湾西南沿海地区居民,因长期饮用高砷水导致皮肤癌增加,在 40421 居民中发现皮肤癌 428 例;湖南雄黄矿区员工 1971—1982 年间诊断肺癌 22 例,占同期恶性肿瘤的 44%。砷除可引起皮肤癌及肺癌外,还有报道可引起肝、食管、肠、肾、膀胱等内脏肿瘤和白血病。从上述事例可看出,环境砷污染及其所造成的公众危害已成为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制定和颁发,为防治各种环境因素所致污染提供了原则、策略和方法。预防为主的思想、应急准备措施、报告与信息发布活动,应急处理办法以及法律责任等都完全适用于砷环境污染所致公众危害的各个方面。此条例对于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协调进展均有深远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