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71201【实施日期】19971201《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人身伤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对烟花爆竹实行严格管理、严格限制、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公安局是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实施检查、监督
各级劳动部门具体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环节的劳动安全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部队,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在当地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每日22时至次日6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除夕当晚燃放时间可至次日2时
本市外环线以外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燃放烟花爆竹必须选择安全地点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集贸市场、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二)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及吊车等施工机械;(三)变电站、高压线、煤气站、加油站、木材堆、柴草垛、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货场)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四)山林、苗圃和绿化草坪内;(五)群众集体活动场所及比赛进行中的体育场馆;(六)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燃放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本市禁止生产、销售、运输、燃放下列有碍公共安全的烟花爆竹:(一)摔炮、拉炮、砸炮、旋转、钻天和多响(含双响)的升空爆竹;(二)手持吐珠类烟花、旋转升空类烟花、玩具枪型烟花及带爆响的地面花;(三)各种规格的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