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纪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纪委书记应在党委书记领导下, 根据党委分工范围积极开展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法律规范。仔细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指令,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第 2 条 纪委书记应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把安全生产工作与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有机结合实际情况,仔细组织开展党员安全责任区竞赛活动,定期进行检查评比,表彰先进、鞭策后进。第 4 条 坚持带头转变工作作风,深化基层,调查讨论,及时掌握安全生产的情况,为安全生产的正确决策提供依据。第 5 条 积极主动参加安全工作重大方针、重要措施、重大投入和技术改造等重大事项的讨论,提出积极建议和意见。第 6 条 负责强抓分管范围以内的安全管理工作,按时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基层,深化井下,仔细调查讨论,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及时消除潜在安全隐患。第 7 条 参加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并严肃仔细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对发生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根据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第 8 条 仔细强抓安全生产的宣贯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和广阔党员在安全生产过程当中的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二、责任追究第 9 条 对党的安全第一方针及上级一系列安全法律法规、指示指令宣传不及时、不到位或出现重大偏差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分管领导的连带责任。第 10 条 在分管工作中,因决策失误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追究分管领导的直接责任。第 11 条 未能根据党委分工,仔细履行职责,在安全 13 法活动中,检查、考核、评比出现重大偏差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分管领导的连带责任。第 12 条 分管部门配合协调不力,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分管领导的连带责任。第 13 条 在分管部门主要领导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纪委书记负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