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副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协助纪委书记负责纪委全面工作,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如下:1、参加编制、本部门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纪检监察工作规划和计划。3、负责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等纳入干部培训教育计划。4、参加监督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上级党委、纪委关于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决议、决策或指示。5、负责查处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纪案件。6、负责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7、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内部调查,对失职渎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或建议。8、参加核查群众举报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9、支持配合上级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院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工作。10、负责监督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在党委目标考核、党风廉政建设等考核中的执行。11、参加矿安全生产会,提出对班队级及以上级别事故责任党员的党纪处分意见。考核标准:1、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管理制度,依照有关规章管理制度给予考核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2、违规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根据矿相关制度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据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未将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根据一岗双责的,规定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4、未将安全生产纳入纪检监察工作规划和计划的,负管理责任。5、未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监督处罚的,负管理责任。6、未对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纪案件及时查处的根据矿相关制度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据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7、对安全事故调查渎职、懈怠的,负有直接责任。8、未能严格根据安全生产法监督检查的,负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