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工作主管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一、责任范围1.仔细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指示、决议等,做好纪检监察业务范围以内安全工作。2.协助单位领导做好全矿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发生责任事故的党员、干部视其责任轻重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写出书面报告。3.参加对党员、干部进行的安全教育,常常深化基层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矿山安全法规情况,通过调查讨论,及时反馈安全信息。4.根据领导安排参加矿安全质量检查及事故追查、分析和处理工作。5.做好各类案件卷宗和信访材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严格保密制度,防止失、泄密。二、考核标准1.未仔细履行纪检监察业务范围以内的安全工作罚款 50 元。2.没有参加部门组织的业务知识学习及其他提升业务工作技能的罚款 200 元。3.没有参加矿安全质量检查及事故追查、分析和处理工作的罚款 200 元。5.没有履行好各类案件卷宗和信访材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的罚款 2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