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肿瘤的诊断和预防1.诊断原则1)肿瘤的诊断必须确实可靠:一般要经病理组织学检查确认,以免误诊
2)职业性肿瘤的诊断范围:只限于我国现行法定的职业性肿瘤
3)明确的职业性致癌因素接触史:有具体明确的工程、接触物质、接触方式及接触时间等
尽可能获得接触浓度等有关资料以表示接触水平
2.职业肿瘤的预防(1)对职业性致癌剂进行立法管理由于职业性肿瘤的病因比较清楚,理论上讲,防止人类接触致癌剂是预防职业肿瘤的根本措施,但事实上是做不到的,当职业致癌剂一经识别和确认后,即应实行立法措施,进行管理
各国所实行的立法措施虽然有特别大不同,但有以下趋向:1)对某些致癌力强、生产上又能为其他化学物所替代的致癌剂,如能致膀胱癌的联苯胺、2 一萘胺等已分别在英国(1967)、联邦德国(1975)、瑞典(1981)与芬兰(1983)以法律形式宣告禁止生产与使用
我国也已停止生产联苯胺
目前已有 13 个国家对 26 种职业致癌剂(如石棉、苯、氯甲甲醚等)进行程度不同的立法措施
2)某些职业致癌剂在工农业生产上应用仍然很广,且一时无法以其他化学物代替,则由立法规定降低工人接触机会
苯即其中一例,在不少国家限止苯在溶剂中的含量,法国规定不超过 0.2%,联邦德国规定不超过 1%,Et 本项规定不超过 5%等
将确认的致癌因素的浓度或强度控制在接触限值以下,也是降低工人接触机会的一项措施
另外应加强与职业中毒相同的预防措施
(2)新化学物质的检出和识别目前我国常用的化学物质约有 1 万多种,还有新的化学物在不断投放市场,不可能全部应用动物进行致癌鉴定试验,应在其投放市场以前,用体外试验过筛以观察其诱变性
对产量特别大、诱变性很强且从化学结构推测,致癌可能性特别大的过去生产中常用的有毒物,假如尚无动物致癌实验结果的,应组织有关科研单位进行
动物致癌实验呈阳性的,应尽快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3)进行医学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