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1、职业病危害事故实行报告制度,凡发生事故,均要进行报告
2、职业病事故的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车间负责人和安环处报告
3、车间负责人和安环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前往事故的发生地进行处理,同时报告生产管理部安全组
4、如情况紧急,生产管理部安全组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的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报告
5、特别情况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的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报告
6、报告事故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6
1 事故的发生单位概况;6
2 事故的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6
3 事故的简单经过;6
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量的直接经济损失;6
5 已经实行的措施;6
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事故的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职业病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实行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事故的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9、调度室设有固定电话 63057,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