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与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特制定本项制度
第二条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种类,根据国家《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病患处理办法规定》划分
第三条 职业病确诊程序:首先由本厂员工医院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阳性体征者,要结合员工自我感觉症状,以及年龄、工龄,工作环境等,做出初步诊断,然后,由员工医院介绍至“潍坊市职业病鉴定委员会”进一步检查,由该委员会确定为职业病
第四条 职业病及职业中毒及职业中毒的预防和管理,由公司的员工医院安全管理部门、公司工会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共同负责
疑难重大问题报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
第五条 查体(一)凡从事粉尘、有毒作业的员工,上岗之前应当严格进行查体,禁止不适宜从事粉尘、有毒作业人员流入该区
(二)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自查体时开始建立基础档案,作为后期健康查体的参考资料和诊断依据
(三)为了及时掌握接触粉尘作业和其它有害作业员工的健康情况,便于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根据国家规定,在“潍坊市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公司的员工医院会同安全管理部门、公司工会,组织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四)严格控制查体对象和查体范围,凡符合查体条件和查体范围的员工,要动员其参加健康查体,及时掌握其健康情况
(五)对所有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都要建立健康档案和卡片
(六)凡大批量集体查体,其结果要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和领导,并提出改善措施、建议意见
第六条 职业病病患管理(一)认仔细真的做好各种职业病病患的管理工作,使病患安心工作和治疗
(二)对已经确诊的职业病病患要定期组织复查,积极防止并发症
(三)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各类职业病病患的安置工作
凡己确诊的职业病病患,由员工医院提出书面建议,综合管理部负责将其调离原岗位,适当调整工种,对劳动能力有轻度减退的病患,可酌情使其从事适当的轻体力工作;对劳动能力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