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普通高中星级评估标准及评价细则(四星级)达标等级评定说明:1
单项达标程度分达标(A)、未完全达标(B)、不达标(C)三级2
凡达到A级细则全部要求的为达标(A),不完全符合A级要求又非C级细则所列情况之一的为未完全达标(B),符合C级细则所列现象任何一条的为不达标(C)评价指标及标准评价细则达标(A)不达标(C)一办学条件1
学校独立设置
规模在30个班以上,平均班额达标
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老城区学校不少于25平方米),新建学校不少于66667平方米
校园校舍满足师生学习、生活的需要
(1)专门举办高中学历教育的独立法人,校园内外均未主办义务教育段学校;同一校名下无独立法人高中分校、校区及义务教育段学校
(2)办学规模适度,一般在10-16轨之间,平均班额不超过50人,无高考补习班或插班复读生
(3)生均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老城区学校不少于25平方米)
新建学校不少于66667平方米
(4)学校有8跑道(塑胶)400米标准田径运动场,城市学校(新建校除外)不低于6跑道(塑胶)300米;20轨以上学校、设有分校区的学校应有两个标准田径运动场
(5)拥有各类运动场地、体育馆(风雨操场);生均活动面积(含田径运动场、体育馆和其他运动场地等,不含楼顶空地、道路、走廊)不少于8平方米;体育器械丰富,能够满足正常体育教学和活动需要
(6)生均校舍(不含宿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少于4
5平方米且卫生设施齐全方便,能较好地满足符合住宿学生需求
计算口径:——不达10轨的学校,学生总数的计算基数为标准规模(30个(1)初高中在同一校园内或初高中同一法人,未真正分设
(2)办学规模少于8轨,或超过20轨,或平均班额超过54人
(3)生均校园占地面积低于30平方米(老城区学校低于25平方米)的标准
(4)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低于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