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信业管理条例》于 2012 年 12 月 26 日国务院第 228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3月 15日起施行。2.《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3.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 5 年;超过 5 年的,应当予以删除。4.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相关机构收到异议,应按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 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5.自 2011 年 1 月起,云南省内取消“贷款卡集中年审制度”,实行滚动年审。年上线的新版个人信用报告有个人版、个人明细版、银行标准版、银行异议版、征信中心版、社会版、政府版等七个版本。7.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 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8.《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查询信息的机构,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的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9.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10.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可以按照补偿成本原则收取查询服务费用。11.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统称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12.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向征信机构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13.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14.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15.信息提供者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1 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16.《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中心变更备案。17.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查询信息的机构未经同意查询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