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考核管理细则1、节能办根据节能责任制考核细则要求,与相关部门联动对节能工作实行总体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2、用电考核由机电科负责,根据节能指标进行考核。3、对用电地点安设电表,每月由机电科组织人员对各地点用电情况进行统计并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4、机电科要安排专人负责对地面各地点的电表进行定期校验。5、矿办公室负责对地面各地点的电线进行日常的巡检、维修工作。6、对于实际用电量超过定额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对责任单位处罚 2250 元,责任人处罚 250 元。7、对于蓄意损坏电缆、电线、电表者,给予 250 元/次的处罚,并按原价赔偿。8、机电科对各地点每月的用电情况进行汇总,报节能办备案。9、生产设备用油由生产科考核。根据定额考核机制及考核细则要求,对每月设备用油超出定额者,对责任人处罚 250 元。生产现场发现有浪费油品现象或不根据相关规定加注油品者,对责任人处罚 250元/次。10、车辆用油超出定额者,对责任人处罚 250 元/次。11、废油回收:设备正常使用产生的废油,各单位收集后要交至机电科科,由机电科进行统一管理。发现不收集上缴的或发现有丢弃废油者,给予 250 元/次的处罚。12、锅炉房用煤由生产科负责进行考核。用煤超过定额者,处罚责任人 250 元/次。13、发现偷盗煤炭资源的,将给予 1250 元以上的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的处分。14、对于节约电、煤、油成绩突出的集体或个人,根据记录约束制订的相关条款给予表彰奖励,与其他奖励不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