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及检验工作的需要,统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标记和加强钢印的使用管理,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下述情况: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及其安全附件产品的监督检验
钢材制造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用钢产品认证
锅炉压力容器修理单位的资格认可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的监督检验
在用气瓶的检验钢印管理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以下简称钢印)的单位都有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钢印的种类和式样第四条 钢印的种类及式样如下: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钢印为: 该钢印授予以下单位: (1)进行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2)进行压力容器(不含气瓶)产品(含现场组装)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3)进行气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4)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安全附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5)进行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2.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订可钢印为: 和 该钢印授予以下几类业经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单位: (1)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用钢制造单位,使用 钢印
(2)锅炉、压力容器(不含气瓶)修理单位,使用 钢印
第五条 同一类钢印直径为 5mm、10mm、20mm 三种,持印单位可根据部件和产品大小选择使用
第三章 钢印的审批和发放第六条 欲取得 钢印或 钢印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分别经省级或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授权或认可
欲取得 钢印单位,必须先取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对其生产产品安全性能合格的认可,并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颁发的《产品安全性能合格认可证书》
第七条 监督检验钢印或认可钢印由资格认可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