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岗位安全操作章程2.1、司炉工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持有“司炉证”方准操作,并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之后持安全操作证上岗作业。2.2、锅炉工应熟悉锅炉构造、工艺流程、安全装置性能、事故处理和锅炉安全知识。2.3、锅炉运转时,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章程和岗位责任制,按时进行巡检,发现不正常现象,应快速进行处理。严禁超温、超压运转。2.4、运转中的锅炉,如烧干或确认严重缺水,应当立即停炉检查,妥善处理,并向领导汇报,严禁立即补加冷水,实行其它掩饰事故的做法。2.5、运转中应当保持水位计完好、准确、清楚易见,每班冲水位计两次。2.6、遇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炉:2.6.1 锅炉水位降至下限以下或升至上限以上时;2.6.2 不断加大给水及实行其它措施,但水位继续下降;2.6.3 给水设备损坏,无法上水;2.6.4 水位计、压力表、安全阀全部失效;2.6.5 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转;2.6.6 其它异常情况,超过安全运转允许范围;2.7、定期分析炉水,严格控制炉水指标,仔细严格执行排污制度。2.8、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好用,灵敏可靠,定期检验。2.9、压力表在装用前应做校验,并在表盘上划红线指示工作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