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尘的有关规定及措施尘肺病诊断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别情况外,未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转或者拆除防尘设施。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员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员工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使用。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员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之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当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员工安全健康时,员工有权利进行拒绝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