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一般及电气火源措施(1)防止瓦斯引燃的原则,是对一切非生产必须的热源,要坚决禁绝
生产中可能产生的热源,必须严格管理和控制,防止它的发生或限制其引燃瓦斯的能力
(2)矿井实行入井检身制度,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严禁穿着化纤衣服
(3)井下电话选用本质安全型电话,并使用矿用电话电缆
(4)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只准在瓦斯深度小于 1
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5)井下(非煤层中)需要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禁在煤层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6)井下严格禁止使用灯泡取温和使用电炉
(7)井口房及通风机房周围 20m 内禁止使用明火
(8)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井下不得带电检测、修理、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线、电缆);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转、维护和修理工作,要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9)井下供电做到: 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有接地装置;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
(10)掘进工作面实行“两闭锁”(风电、瓦斯电闭锁)和“综保”掘进配套设备
(11)防止机械摩擦火花和冲击火花的产生,实行安设过热保护装置、使用难引火性合金工具(如使用铵铜合金工具等)等措施
(12)高分子聚合材料制品,如风筒等,容易因摩擦而积聚静电,当其静电放电时,可能引燃瓦斯、煤尘或发生火灾
因此井下应采纳抗静电、阻燃的聚合材料制品,其内、外两层表面电阻都必须不大于 3×108Ω,并应在使用过程当中保持此值
(13)地面瓦斯抽放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要有防雷电装置
其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 50m,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
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 20m 范围以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抽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 3m
(14)地面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