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集团公司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积极主动配合、监督企业行政主要负责人开展安全工作,仔细组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当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法律规范。第 2 条 必须代表广阔干部员工,监督相关部门负责人、相关人员的安全工作。第 3 条 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健全群众监督制度。第 4 条 必须常常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督察活动,不断促进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代会的安全作用,建立员工代表安全巡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巡视。第 5 条 常常组织人员深化现场,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第 6 条 组织有关部室监督煤矿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切实保护干部员工的合法权益。第 7 条 组织有关部室监督煤矿企业足额为干部员工进行人身损害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的保险。第 8 条 每年至少组织召开 1 次员工代表大会,听取、审议煤矿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并参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表决。第 9 条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安全评比活动。第 10 条 组织各级工会组织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维护员工的权益。第 11 条 组织各级工会组织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提高三违人员的安全意识。二、责任追究第 12 条 没有对行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有效的群众监督,在行政主要领导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集团公司工会主要负责人应负重要责任。第 13 条 煤矿企业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合法,不能够有效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煤矿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第 14 条 不能够有效监督煤矿企业足额为从业人员进行工伤、养老、医疗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的保险的,集团公司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第 15 条 没有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未健全群众监督制度的,集团公司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第 16 条 没有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和员工代表安全巡视,导致工会对煤矿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力的,煤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第 17 条 决策失误致使他人受损害或损失的,集团公司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第 18 条 未仔细履行职责,未组织各级工会组织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的,煤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第 19 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在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