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职业危害如何依法自我保护和维权?粉尘、气雾、噪声、射线……河南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引起人们对职业危害的关注。那么,面对职业危害,如何依法自我保护和维权呢?首先,认识职业病,了解自身权利。《职业病防治法》(简称防治法)第 2 条规定,职业病是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目前,法规明确的有 10 大类 115种。工作之前,可先对比《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看有无职业病危害物。因为,第 36 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和健康检查、诊疗、康复等防治服务;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因素、后果和应实行的防护措施;要求提供防护设施和用品,改善工作条件;拒绝违规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无防护措施作业;参加职业卫生民主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等权利。其次,签订劳动合同,保存相关证据。《劳动合同法》第 17 条规定,合同应具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条款。《防治法》第 30 条、32 条规定,订立合同时,应将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将组织健康检查的结果如实告知。保存合同等证据,才能证明从事过何种工作、接触何种职业有害因素,从事有害工作的时间等职业史和单位责任。第三,要求实行措施,遵守操作章程。《劳动法》第 52 条至第 54条对劳动安全卫生作出了规定。《防治法》第 5 条、13 条、19 条、20条更详细地要求单位健全防治责任制,工作场所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应当符合标准,要有相适应的设施,有害无害作业要分开。要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章程、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档案、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等防治管理措施。要提供防护用品。因此,如在有毒有害环境下工作,可依法及时要求实行防治措施。当然,第 31 条也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防治法规规章和操作章程,发现危害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上报。第四,参加工伤保险,取得档案材料。《防治法》第 6 条、《工伤保险条例》(简称条例)第 4 条规定,单位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并公示,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避开和减少职业病危害。《防治法》第 50 条、51 条规定,诊疗、康复费用,伤残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工伤社会保险规定执行。单位应安排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所以,要积极督促单位参加工伤保险,防范职业病风险。另外,《防治法》第 33条、48 条规定,单位应建立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