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的新规则一、《民法典》第 322 条新增添附规则第一个新规定是《民法典》第 322 条添附,它由三个亚规则构成:一个是附合,一个是混合,一个是加工。举例 1。日常生活中,比如说甲租赁乙的房子,约定租期十年。甲为了美观而装修,买了油漆、木料以及其他的装修材料,把这个房子装修好了。可没有到十年,第三年就和房主拜拜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房主要给房客一定的偿付。这样的制度就是今天涉及的附合的一种表现。举例 2。一个公司盖大楼时将不属于自己的一块有一定价值的石头砌进了墙里,然后石头的主人来主张石头的所有权。如果把石头撬出来还给石头的所有人,大楼就毁掉了。代价太大了,法律不赞成这样的处理方法。这也要由添附来解决。这个制度从举的例子(其实还有其他很多的例子)可以看出日常生活很需要,只不过原来法律一直没有,这次《民法典》吸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民事基本法中形成一个制度,应该是可喜可贺的。民法上很多制度不能够随便成立、随便发生法律效力,一定要符合规定的构成要件,添附里面的附合也是这样。附合的三大类型第一大类型:动产附合在不动产上及其要件。要件之一:一个是不动产,一个是动产。要件之二:动产要和不动产结合成一个物,不能分离,民法上叫作“动产成为了不动产的成分,并且是重要成分”,不能分开,分开的话要么毁损使用价值要么大大降低它的价值。要件之三:境外的法律制度认为,动产归甲,不动产归乙,它俩合在一起才能叫附合。比如我买了油漆在自家的房子里画了精美的画,油漆是我家的,房子也是我家的,在境外的法律看来不能叫附合。但如果完全照搬境外的三个要件,在中国有的场合未必合适。比如山东东营,黄河在那里入海。入海口泥沙每年淤积,和沿海广袤的土地连成一片。泥沙在中国属于国家,东营入海口广袤的土地也属于国家,泥沙是动产,土地是不动产,都归国家就是一个主人,按照境外就不能叫附合。如果不用这个制度解决,涨滩涨出来的面积怎么办?增加出来的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和所有权自身的容量怎么办?所以我想中国不一定事事都跟着别国的立法,可以有自己的独创。所以我自己认为这仍然要用动产、不动产的附合规则来解决。如果符合了这些要件,有什么样的法律效果?《民法典》第 322 条规定的特别原则,这就需要我们一个一个来解决。第一个法律效果:按照第 322 条规定的基本精神,首先要看动产和不动产两个所有权人的意思表示,他们是怎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