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上海市职业(放射)卫生监督工作方案 2024 年上海市职业(放射)卫生监督工作方案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240221 生效日期: 2024022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为做好本市职业病防治和放射诊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要求,推动《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24-2024 年)》的实施,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含放射防护,下同)、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等工作,进一步增强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视,提高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通过开展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的监督检查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对放射诊疗防护的管理,落实其主体责任,切实维护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以及公众的健康权益
二、工作内容 (一)依法法律规范职业(放射)卫生许可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做好本市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医师的发证管理工作,做好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证管理工作,组织放射诊疗机构按期校验,督促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放射诊疗机构及时办理变更许可事项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及时组织更新《上海卫生监督综合应用平台》中的有关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医师、放射诊疗机构的信息
(二)组织各类单位依法开展自查 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本市有关职责分工文件的要求,制定各类单位自查表,组织其开展自查,自查覆盖率要达到 100%
区县卫生局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