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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李某租用王某的私房,订约时规定李某应在每月的最后一天交纳下月房租。但自2016年8月31日起,李某连续拖欠4个月的房租,当年年底,李某搬出此房。2017年3月1日,王某找到李某要求其交纳所欠的房租,李拒绝未交。当年7月1日,王某因病住院,直至2017年10月10日才出院。一周后,甲乙两人去探望王某,王某托此二人帮助去找李某索要欠租。甲认为,根据法律,如果房主连续一年未去索要欠租,则欠租人有权不再交纳欠租。乙认为,虽然法律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但王某2017年3月1日曾找李某索要欠租,到当年7月1日王某住院,只过了4个月,扣除王某住院的这段时间,王某出院之日算起还有8个月的时间找李某索要欠租。问:(1)甲、乙两人的说法是否正确?(2)王某请求保护其向李某索要欠租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一、甲、乙两人的说法是否正确?答:甲、乙说法都不正确。甲认为,根据法律,如果房主连续一年未去索要欠租,则欠租人有权不再交纳欠租。《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限1年的为: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C、延付或拒付租金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上述案例属于C、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其诉讼时效为1年。除《民法通则》规定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诉讼时效。如:《合同法》129条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特殊诉讼时效最长的为期限为20年。本案例属于特殊中的“C、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其诉讼时效为1年”。但是,甲是将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搞混。除斥期间适用的对象是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这个期间不论发生什么情况,时间永远不变,如果是一年,那就是一年所以叫除斥期间;而诉讼请求权不属于形成权,不适用除斥期间,是允许中断、中止的。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权利人在这一期间内如不行使请求权,期满后,人民法院将不再根据权利人请求,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乙认为,虽然法律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但王某2017年3月1日曾找李某索要欠租,到当年7月1日王某住院,只过了4个月,扣除王某住院的这段时间,王某出院之日算起还有8个月的时间。乙是将是将中断、中止两个概念搞混。中断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止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继续计算。二者不同之处是中断是重新计算时间,而中止只是暂停一下,等发生暂停的情况消失后,继续计时。二者不同之处还包括你1.适用根据不同:中止为客观障碍,中断为主观行为,为时效届满后的主客观特殊情况2.适用时间不同:中止适用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中断适用于整个时效期间的三种主观行为,延长适用于诉讼时效届满后的特殊情况3.时间计算不同:中止为继续计算,中断为重新计算,延长与中断相似,判决后重新计算。题中所诉,王某在2017.7.1日住院了,这算发生了客观情况,而且也在最初的六个月有效期限内,使诉讼时效发生了中止,题中说,2017.10.10出院,那么就从2017.10.10开始继续计时。所以甲和乙的说法都不正确。二、王某请求保护其向李某索要欠租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首先,明确根据《民法通则》第135、136、141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分三种:(1)普通时效:期限为2年适用于法律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情况;(2)特殊时效:期间为一年,主要适用一些特殊的法律关系,上文提到该案例属于特殊情况的延付租金问题;(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权利人在这一期间内如不行使请求权,期满后,人民法院将不再根据权利人请求,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其次,诉讼时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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