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因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生活困难,用于解决其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的资金
第三条周转金使用对象为在本辖区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
第四条周转金由全省各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各市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地级市不少于500万、县级不少于200万的标准储备周转金,垫付后,及时补齐不足,并设立资金专户,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周转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账户,对资金的日常开支进行管理
第六条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用工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需动用周转金垫付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由本级政府审批同意后发放
第七条对依法查处具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欠薪案件,属下列情形之一,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可动用周转金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一)用人单位法人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匿,导致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一时难以支付且影响其生活的;(二)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但在短时间内难以变现,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难以支付而影响社会稳定的;(三)企业进入破产、解散、被撤消清算程序,且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但一时难以变现,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四)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其它因欠薪需要应急垫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第八条对符合垫付工资条件的农民工,原则上按不超过用工所在地城镇职工1个月的最低月工资标准额进行垫付
第九条周转金垫付按规定程序填写审批表(见附件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