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市场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甲方):住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住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场内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住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住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租赁场地进行经营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市场营业用房(摊位)租赁甲方将坐落于 内 号,占地面积 平方米,另附配套设施的市场营业用房(摊位)出租给乙方,用途(以乙方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个月
第三条租金及其支付时间、方式1
租金该营业用房(摊位)租金为(人民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整
租赁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付时间、方式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日交付甲方
第四条场地交付期限甲方应当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营业用房(摊位)及其相关设施交付乙方验收使用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1
促乙方遵纪守法,文明经商的权利;2
要求乙方更换违规从业人员的权利;(二)甲方义务)甲方义务1
有租赁营业用房(摊位)的经营范围,并核验乙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各类经营可证;2
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日常经营所基本的条件和相关设施,同时须加强对日常设施的保养、维护;3
意变动市场用途和布局,无故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4
须制定消费者投诉接待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作好记录、仔细依法处理;5
负责地及其提供的设施的正常维修,或者委托乙方代行维修,维修的费用在租金中折算;6
期间,甲方确需收回出租场地的,必须提前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时支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赁期内可收取租金金额的%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