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应如何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知识: 劳动诉讼 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是有当事人的起诉,当事人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起诉条件: 1
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起诉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起诉,其他人未经委托无权起诉
必须是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而向法院起诉,不能未经仲裁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
根据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最高法院作出了有关的司法解释,对仲裁机关不予受理的,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不得将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起诉不得超过诉讼时效,即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起诉,否则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对于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受理
起诉必须依法向有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