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东方船舶修造厂及荣成太平洋水产海运货物灭失案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XXXXXX 公司(本合同模板为 Word 格式,可根据您的需要调整内容及格式,欢迎下载。) 原告: 陈全弟。 被告: 乐清市东方船舶修造厂。(以下简称第一被告) 被告: 荣成太平洋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 振乐 3 号轮属第一被告所有,船舶经营人为乐清市振乐外海运输公司。该船长 60 米,宽 11.5 米,总吨为 1139 吨,净吨为 637 吨,1985 年在日本建造,为钢质干货船。1998 年 4 月 28 日,第一被告与乐清市振乐外海运输公司签订 挂靠协议书 依照该协议,该被告将其所属 振乐 3 号轮挂靠到振乐外海公司名下。挂靠期间的债权债务均由该被告负责,与振乐外海公司无关。 1998 年 11 月 12 日,原告方与第一被告方签订一份运输协议。协议约定,由 振乐 3 号船为原告运输 23291 箱瓷砖,共计 618 吨,自广东南海太平港运至天津港,运价为每吨 74 元,运费总计 39106 元。已预收运费17000 元,其余在货到目的港后一次付清。该协议还注明,在起运码头装货时发现 65 箱破损。该协议由原告陈全弟和第一被告方代表陈根福签字确认,并加盖了 振乐 3 号的船章。199 8 年 11 月 11 日货物装上该船并由船方签发了 水陆运输发票 。1998 年 11 月 12 日 08 00 时,该船由广东太平港码头驶往天津。11 月 19 日 2155 时许该船驶至石岛港外海域时,与因主机故障停航修理的第二被告的 鲁荣水 120 轮相撞, 振乐 3 轮沉没。事故发生后,烟台港务监督对事故的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鲁荣水 120 轮属第二被告所有,船长 27.47 米,宽 5.70 米,总吨为 97 吨,净吨为 30 吨,1996 年 7 月建造于荣成市海达造船厂,为钢质渔运船。1998 年 11 月 19 日 1840 时许,该船由山东石岛港装五吨鲜鱼出海,计划在海上加收部分鱼货后驶往日本。当 2130 时许,该轮因主机故障停航修理,2155 时许,在 36 30 864 N,122 48 28 E 处,该船与第一被告所属 振乐 3 号轮相撞, 鲁荣水 120 船体舷侧钢板破损凹陷,并被撕裂至水线以下约一米。 烟台华宇海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指派专家对事故碰撞责任和 振乐 3 号轮沉没原因进行分析鉴定。鉴定人于 2000 年 7 月 16 日出具了鉴定报告。鉴定报告认为, 振乐 3 号轮发现对方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