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器买卖合同乐器买卖合同 1 需方: 供方: 合同签订地: 根据需方施工需要,购买供方音乐制作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为维护双方的合同权益,经双方 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同标的物和价款 需方购买供方的下列设备: 合计: 万 二、价款支付: 1、在合同签署后,需方应向供方支付元(大写: ),作为合同预付款。 2、余款在供方将本合同标的物运至如下所指交货地点交验收安装调试后一次性付清。 三、设备性能和技术参数 设备性能必须符合所规定的性能,达到技术规格和规定数据的标准,供方须提交全部适用的,必要的图纸、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设备技术标准采纳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四、技术资料 供方应提供以下随机资料:产品合格证,总装图,原理图,设备清单,操作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供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必须是完整的、清楚的和正确的,并且能满足合同设备安装、试运行、性能考核、操作和维修的要求。 五、交货地点: 地址: 六、交货时间: 七、运杂费及风险承担: 运杂费由 供 方承担。从供方到交货地点的设备装运事项,均由供方负责,并不得无故延误。供方负责办理所有设备以及可交付使用附件的运输。设备运抵目的地后,由需方卸货。风险承担在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交付前由供方承担,交付后由需方承担。 八、设备验收: 1、合同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后,需方应及时根据设备清单,对合同设备的外观和数量等进行检验。 2、设备调试完成后 12 个月内,假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导致设备不符合需方的使用要求,需方有权要求供方(约定具体时间,如几天或几个小时内)排除保障,迟延的承担 200 元/天。并赔偿需方的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设备保修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安全运行技术条件》文中规定的供方产品“三包”执行。 十、知识产权 供方保证合同设备和技术资料不能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供方应当保护需方免予承担因按本合同购买设备而侵犯或被指控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任何赔偿责任。 十一、 通知送达 根据本合同要求所发送的通知或者其它通讯往来应用中文书写并且由专人或传真或以挂号信函送达,双方的约定地址如下: 供方:以本合同落款所表明的地址和传真电话为准; 需方:以交货地点地址为准。 所有的通知及其它通讯往来在下列首先发生的日期应被视为已正式送达: 1、 如专人专送,则为收到之日; 2、如为传真,则为回传确认之时; 3、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