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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小黄牛引发无因管理纠纷案-赣中民三终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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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小黄牛引发无因管理纠纷案 (2024)赣中民三终字第 453 号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赣中民三终字第 453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赖冬荣,男,1972 年 11 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南县夹湖乡花树村圩背上屋小组 4 号。 委托代理人黄井泉,龙南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余章,男,1957 年 5 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南县夹湖乡花树村圩背上屋小组。 委托代理人唐海彪,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应房,男,1947 年 5 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南县夹湖乡新城村罗宋屋小组。 上诉人赖冬荣因返还购牛款、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2024)龙民二初字第 195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 年农历 7 月 18 日,原告赖余章同被告赖冬荣之兄赖余端一起去夹湖乡双罗林场屋背坑子买牛。其中赖余章向被告宋应房定购一头小黄牛,双方约定价款为 630 元,原告自称已付清牛款 630 元,宋应房则称只收原告给付的定金 100 元。由于当时该黄牛在山上野外放养,原告未能及时牵走该牛。同年农历 8 月 7 日,被告赖冬荣在被告宋应房家购买了这头黄牛和一头黑母牛,共支付价款 1650 元(其中黄牛价款 650 元),宋应房夫妇当日出具一份发票给赖冬荣收执,随后赖冬荣将购买的牛牵回所居住的花树村。当月农历 24 日,原告遇该黄牛路过家门口,遂将该黄牛牵回自家看管。赖冬荣得知后向原告索要,双方发生纠纷,后经当地派出所调解,原、被告各执一词,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当时该争议黄牛太瘦,派出所民警叫原告将黄牛牵回去看管,由双方寻求其他途径解决。2024 年农历 9 月后,原告将该黄牛进行圈养和在自家山场放养,自称会给黄牛备饲料和治病。2024 年 12 月,赖冬荣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赖余章返还黄牛,原审法院判决赖余章返还黄牛给赖冬荣,赖余章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原告赖余章将涉案黄牛返还给被告赖冬荣,并申请龙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该黄牛至 2024年 7 月时价值评估为 2500 元,为此支付价格鉴定费 200 元,2024 年 7 月,原告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被告宋应房退还购牛款 630 元,被告赖冬荣补偿黄牛增值看管饲养费 1870 元、价格鉴定费 200 元。 一审期间,被告赖冬荣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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