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管理 1.总 则 1.1 事故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惩处不放过,广阔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2 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 1.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定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公司、上级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1.4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环保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事故分类 2.1 人身伤亡事故(公司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本公司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 2.1.1 员工从事与产品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2.1.2 公司聘用人员、雇用人员或借用外企业员工、实习生、临时工、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与产品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3 员工在企业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因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安全缺陷,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2.1.4 员工在企业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产品生产或与产品生产有关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2.1.5 员工从事与产品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2.1.6 员工或非企业的人员在本企业事故抢修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7 两个及以上企业在本企业同一生产区域内从事与本企业产品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有以下之一责任的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伤亡: 2.1.7.1 资质审查不严,不符合工作要求; 2.1.7.2 开工前未对外企业现场工作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应由本企业进行的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2.1.7.3 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外企业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 2.1.7.4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实行的安全措施以及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1.8 非本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本企业产品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有以下之一责任的人身伤亡: 2.1.8.1 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