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规范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工作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全系统行政执法行为,杜绝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公等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和大力推进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严格执法程序(一)简易程序1
办案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
各工商所应建立简易程序处罚案件登记台账
登记台账的项目应包括:当事人、案件类型、处罚时间、处罚金额、执法人员等
各工商所应在实施简易处罚两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录入
案件录入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2)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对违法当事人必须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3)需减轻处罚后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4)需同时采取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5)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一般程序1
办案单位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程序报批,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在两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说明理由)
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
办案单位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批,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在两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对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说明理由
办案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案件线索审查和立案的送审工作,不得有案不立或压案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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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在时限期满之日前十个工作日内申请报批,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县局案件审批小组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批准立案调查的案件,案情简单的,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