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违约 二手房买卖合同违约常见以下几种情况: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违约纠纷 第一种违约纠纷:买家违约,解除合同
买家违约从时间段上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买卖双方尚未签署《居间协议》,仅支付定金
卖家可以行使的权力: 有权没收定金
第二阶段:买卖双方签署《居间协议》,尚未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在第二阶段,依据以下不同情况,买家违约,卖家可以行使不同的权利
1、《居间协议》不具备《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实质
卖家可以行使的权力: 有权没收定金
2、《居间协议》具备《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实质,买家尚未支付房款、卖家尚未交房
卖家可以行使的权力: 要求买家承担房价下跌部分的 3050%
3、《居间协议》具备《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实质,买家已支付房款、卖家已交房
卖家可以行使的权力: 要求买家承担房价下跌部分的 50100%
第三阶段:买卖双方已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卖家可以行使的权力: 要求买家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违约纠纷:卖家违约,解除合同
卖家违约从时间段上也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买卖双方尚未签署《居间协议》,仅支付定金
买家可以行使的权力: 要求卖家双倍返还定金
第二阶段:买卖双方签署《居间协议》,尚未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在第二阶段,依据以下不同情况,卖家违约,买家可以行使不同的权利
1、《居间协议》不具备《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实质
买家可以行使的权力: 要求卖家双倍返还定金
2、《居间协议》具备《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实质,买家尚未支付房款、卖家尚未交房
买家可以行使的权力: 要求卖家承担房价上涨部分的 3050%
3、《居间协议》具备《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实质,买家已支付房款、卖家已交房
买家可以行使的权力: 同意解除合同,要求卖家承担房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