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协议法辅导讲义笔记(七) 第二种融资租赁协议 一、概念及性质 融资租赁协议的概念已考过两次 (一)性质 多务、有偿、要式、诺成 (二)概念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置租赁物,提供应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协议
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是买卖关系,在买卖关系中,承租人是第三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是租赁关系;出卖人与承租人之间无直接的协议关系
二、承租人作为第三人的特殊权利 1.承租人有直接受领的权利 见第 239 条 2.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协议义务的,承租人有索赔的权利 例如:出卖方,德国厂家或销售商,把机器交给承租人,承租人发现机器有毛病或缺乏零件或是一种淘汰的产品
在这种状况下,发现质量不合格,谁来向出卖人主张索赔
见第 240 条,承租人可以主张,出租人也可以主张
三、融资租赁协议与租赁协议的区别 (一)融资租赁协议中,出租人不承担适租义务 有例外,当租赁物及出卖人的选择由出租人做出时,出租人承担适租义务 (二)承租人的维修义务 (三)租赁物导致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承租人承担侵权责任 (四)出租人和承租人可约定租凭期间届满,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见第 250 条,并不是所有的融资租赁 协议期限届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均归承租人;假如未约定归承租人则原则上归出租人
提供工作成果的协议 第一种、承揽协议 一、特征 1.双务、有债、诺成、不要式 2.承揽协议的种类: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查 二、特殊规定 1.承揽协议的人身性 见第 253 条: 1)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重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毕;否则,定作人可解除协议
2)经定作人同意后,若出现违约事由,由承揽人向定作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后再由承揽人向第三人追究违约责任
2. 1)辅助工作,承揽人可交由第三人完毕 2)承揽人就该第三人完毕的工作成果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