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业增值税制度分析 一、引言 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的流转税制度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导致重复征税,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进展.2011年底,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出台①,我国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的序幕从此拉开.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将“营改增”试点扩大到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以及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给保险公司带来了机遇与挑战:一方面,“营改增”打通了保险公司的税收抵扣链条、避开了重复征税,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经营法律规范和结构优化;但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营业税制下形成的经营模式短期内难以全面调整,加之金融业增值税制度并未完全考虑保险业经营特征,保险公司税负水平可能更为沉重,出现与“税负只减不增”预期相反的结果.[1]由于人寿保险公司税收优惠业务规模远远大于财产保险公司税收优惠业务规模,因此预期认为,“营改增”对财险公司的影响大于对寿险公司的影响.但是税负增长率显示,寿险公司的税负变化出现了跳跃式增长,而财险公司的税负变化相对合理.那么,“营改增”对人寿保险业的影响就值得深化探析了.本文首先分析人寿保险业的特别性,然后结合政策性文件②提出现行的增值税制度对寿险行业存在的不适用性,并讨论后续可能出现的税收风险. 二、人寿保险业的特别性 (一)投资与保障功能交叉,产品结构复杂.随着我国人寿保险业的迅速进展,行业内的激烈竞争与多元化的保障需求不断激励着寿险公司设计出更加完善的创新产品,扩大的保障范围和多样的保单条款使得产品结构愈加复杂.众多新型产品的投资功能与保障功能相互交叉,既为投保人提供多元化的投资途径,也发挥着保险本身的保障功能.多样的产品功能背后必定要求复杂的产品结构作为支撑,技术处理的复杂性可能为征收寿险行业增值税带来困难.(二)寿险公司负债经营,难以适用一般方法.与传统企业相比,人寿保险公司最主要的特征是负债经营,概括来讲是其保费收取在前、成本发生在后,这使得寿险公司很难适用增值税的一般纳税方法,具体表现在两方面:第一,业务利润隐含在保费收入中,难以准确度量.寿险公司收取的保费并不等同于赚取的利润,其中还包括未来赔付、成本费用等公司经营所需的支出.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寿险产品的长期性特征,这部分支出往往难以确定,因此增值税税基也很难准确计算.第二,抵扣项目的认定存在困难.寿险公司的成本主要集中在赔付支出、经营费用、成本和责任准备金等方面,但大多数成本难以取得进项税专用发票,一般而言上述成本中仅有20%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