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抚恤规定及办法 第一条 依据 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 39 条的规定订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公司编制内从业人员的抚恤除法令别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三条 公伤的抚恤 从业人员因执行职务而致伤,一时不能工作者,除由本公司或劳保局负担医药费外,治疗期间按月给予全数本薪,但以 24 个月为限,逾期得予停薪留职 12 个月内或命令退休。? 第四条 死亡的抚恤 从业人员因执行职务而致死亡者,根据其服务年资及最后月份本薪给予恤金,其支给标准依下列各款的规定但最低不得少于 4 万元,最高不得超过 12 万元。?服务未满 5 年者一次发给 40 个月本薪的恤金。?服务满 5 年以上,每满一年增给一个月本薪的恤金,但最高以发给 28 个月为限。? 第五条 特别恤金 从业人员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伤或死亡者,除照第三、四条规定办理外,并得由厂处主管叙明事实,呈总经理或董事长另行议恤,依最后月给本薪,酌情给予 44 个月以内的特别恤金。?明知危险奋勇抢救同仁或公物者。?不顾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于危险地点或时间工作尽忠职守者。?第六条 在职死亡的抚恤 从业人员在职死亡者,根据其最后月给本薪给予恤金,其支给标准依下列各款的规定,但最高以 4万元为限:?服务未满一年者,发给 5 个月恤金。?服务满一年以上的年数,每满一年增给一个月,但最高以发给10 个月为限。?第七条 停薪留职期间死亡的抚恤 从业人员于停薪留职期间内死亡时,其停薪留职原因为逾公伤假者,得按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请恤;其停薪留职原因为逾特别病假者,可按第六条规定请恤。? 第八条 丧葬费 从业人员死亡除按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抚恤外,并加给丧葬费计 1 万元,因公致亡者给 5 个月工资。?第九条 领受顺序 领受抚恤金、丧葬费的遗族,须备有确实证明者为限,除遗嘱别有指定外,其领受顺序依政府有关法令的规定如下:?配偶及子女。? 父母。? 祖父母。? 孙。? 同胞兄弟姊妹。?第十条 共同承领 领受抚恤金、丧葬费的遗族,同一顺位内有数人时,应共同具名平均承领,如有同意放弃者,应出具书面声明。?第十一条 申请手续 申请抚恤金应于死亡一年内由遗族填具抚恤金申请表及申请抚恤金保证书检同死亡证明书、户籍誊本及保证书向本公司请恤,但遇有不可抗力事故时,其期限准延长。? 请恤时应由人事、会计部门审核各项凭证后呈总经理核发,但配有眷属宿舍者,应俟遗族办理退舍手续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