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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东莞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安全生产违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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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东莞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安全生产违法案 20XX 年 5 月 2 日,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习水县东皇街道大陆村某某大厦正在使用未办理注册登记、未经检查合格的电梯,遂将案件线索移送我局。经查:习水县东皇街道大陆村某某大厦由习水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开公司)开发,建设有商品房 53 户,已入住 44 户,小区共 1 幢,15 层,1 个单元,一层 4 户,设计建设电梯 2 台。20XX 年 2 月贵州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入住管理该小区。20XX 年 4 月房开公司开发商与东莞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签订电梯供货合同、电梯安装合同。20XX 年 2 月安装完成出厂编号 1136730466 的电梯,20XX 年 12 月安装完成出厂编号 1136730467的电梯。上述两台电梯安装完成后,当事人未申请检验,未交付给房开公司,并投入运行使用,但该小区业主可乘坐上述两台电梯。案发后,当事人已停止使用上述涉案电梯,并于 20XX 年 6 月 23 日检验合格。当事人与房开公司签订电梯供货合同、电梯安装合同,在涉案电梯安装完善后未交付给房开公司。依据《贵州省电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为涉案电梯使用单位,应承担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电梯,并处人民币30000 元的行政处罚。 《贵州省电梯条例》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根据下列规定予以确定: (一)电梯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其中,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共有人还应当书面约定电梯管理的实际责任人,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实施电梯管理的,该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合同未约定或者未签订合同的,实际实施物业服务或者其他管理电梯的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含有电梯的房屋及相关场所的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房屋及相关场所的使用权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房屋及相关场所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公益性事业的电梯,其实施管理的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五)新安装的电梯未移交给所有权人或者未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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