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款合同企业借款合同 1 我国立法对于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是予以否定的,但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间借贷纠纷的处理方式却不一致
企业间的借款行为比较常见,并发挥着较为重要的融资功能
完全否认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既不利于企业的融资和进展,也不利于部分企业资金的的充分利用,不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
有条件的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完善企业间借款的法律规则,既有其现实意义,也有其理论价值
一、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私法的调整范围 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是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经营方式选择权、生产经营决策权、资金支配使用权等内容
由于资金是企业经营进展最重要的要素,因此资金支配使用权对于企业来说非常重要的
企业间借贷行为是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的必定行为,是其经营权的充分体现,是企业处分自由资金的意思表示,为私法上的权利行使问题,属于私法的调整范围,国家公权力不应过多干预
二、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有效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 合同法未对借款合同的双方主体资格进行限制,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均予以认可
企业作为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商事主体,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自由地决定将企业自由资金出借给其他企业,并可以与另一方协商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形式
只要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就应该认定为有效合同
企业间借款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给予其相应的法律效力是尊重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三、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有效符合公平和效率原则
公平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推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公平原则强调,在市场经济中以市场交易原则作为行为准则,公平合理地对待所有市场主体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推动,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就应当逐步消除对企业间借款与正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