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借款合同企业间借款合同 1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进展,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大
然而,普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无法及时、有效地从金融机构猎取贷款的现实状况,进一步加剧了企业间借款活动的发生
由于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较为模糊,司法实践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态度不一,企业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只有肯定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才能更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不断进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司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及行政法规中并没有关于禁止企业间借款行为的明确规定
只是在 1996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的《贷款通则》第七十三条中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进行罚款并予以取缔
其他关于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则多散见于 199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司题的解答》、1996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司题的批复》及1996 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借贷司题的答复》、《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文件中
当时,之所以禁止非金融企业间的借贷行为,理由是企业间借款合同与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相悖,“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
”①但是该理由所依据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早已于 20xx 年被依法废止
现行法律法律规范不仅没有关于企业间借贷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还在部分法律及司法解释中间接对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借款行为给予了保护
企业间借款合同 2 借款单位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