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公布《淮南市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字大小:[大中小]背景色:各县区物价局、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规范我市物业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安徽省物业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淮南市城市物业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市辖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月服务收费等级标准重新制定,予以公布(附件一),并就物业月服务收费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提供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应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月服务内容、月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违约责任等内容
物业月服务等级标准按照市房管局制定印发的《淮南市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淮房地〔2016〕185 号)执行(附件三)
二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别墅及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新建住宅的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通知公布的指导价在物业月服务合同中约定
积计算,其标准为:多层住宅不超过 2
8 元怖,高层住宅不超过 3
前期物业月服务合同期满,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如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变,由物业月服务企业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公示,合同期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依旧提供不低于原服务标准的,若无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和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提出异议的,可继续适用原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若调整收费标准,物业月服务企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与监督下,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向业主征询意见,经占小区住宅建筑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或者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可在本通知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执行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