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原告:陈 XX,男,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天津 XX 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 XX 区 XX 小区 XX 室。被告:于 XX,男,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天津 XX 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 XX 区 XX 小区 XX 室。被告:李 XX,男,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天津 XX 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 XX 区 XX 小区 XX 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 XX 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地址:天津市 XX 区 XXX 道 X 号。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于 XX 赔偿原告陈 XX 下述各项费用的 80%,总计 1144087.52 元:(以下三项总计 1430109.40 元)1、医疗费 194976.90 元,误工费 57767.6 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 857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40750 元,营养费 10000 元,交通费 4000 元;2、残疾赔偿金 294426 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78188.5 元,定残后的护理费 487060 元,鉴定费 1200 元;3、后续治疗费 175985.40 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于 XX 赔偿原告陈光明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0 元;三、被告李 xx 对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6 年 4 月 11 日 19 时许,被告李 xx 驾驶于龙海所有的津 CCxxxx 号帕萨特轿车沿创业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该车的前部与对行原告驾驶的津 Axxxxx 号二轮摩托车前部相接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 xx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 xx 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1、四肢多发骨折(右肱骨干、外科颈骨折,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2、继发性脑干损伤、脑疝;3、右额硬膜外血肿;4、右额脑挫伤;5、左颞、右枕-骨骨折;6、肺挫伤;7、鼻骨骨折;8 阴囊软组织损伤;9、右眼眶壁骨折,双视神经萎缩等。到起诉时至,原告尚不能康复出院。经查,该肇事车辆是由被告于 xx 雇佣被告李 xx 驾驶的。被告于 xx 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 100000 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 2006 年 3 月 30 日起至 2007 年 3月 29 日止。但原告方为治疗所造成伤害,已负债累累,被告李 xx 与于 xx 拒不垫付医疗费用,且不配合办理出院手续。原告认为,被告于 XX 作为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