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卢民三(知)初字第 61 号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卢民三(知)初字第61 号 原告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傅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游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某。 被告某某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俞某。 委托代理人戴某。 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某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傅某、游某,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谭某,被告某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某、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作为中国网络文学领域的领导者,是原创文学门户网站;某;的运营商。《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5 部小说(以下称涉讼作品)系某推出的著名网络小说,拥有庞大的读者群。截至 2024年 1 月 12 日,小说《某某》在某上的总点击数为 46142620 次,在被告某某公司所运营的某某网;十大小说风云榜;位列首位;小说《某某》在某上的总点击数为 36907562 次,在被告某某公司所运营的某某网;十大小说风云榜;位列第 2 位;小说《某某》在某上的总点击数为 20369209 次,在被告某某公司所运营的某某网;十大小说风云榜;位列第 4 位;小说《某某》在某上的总点击数为 12580491次,在被告某某公司所运营的某某网;十大小说风云榜;位列第 8 位;小说《某某》在某上的总点击数亦高达 17987068 次。原告对涉讼作品享有包括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所有著作权。 原告发现被告某某公司提供的某某(某某)搜索服务长期以来大量公开提供原告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讼作品的侵权盗版链接。原告多次与被告某某公司沟通并要求其依法删除侵权链接,并以附有涉讼作品版权证明及盗链地址的法务函通知被告某某公司,要求其对原告依法发出的删除通知在 24 小时内予以响应并删除相应侵权链接,对原告提供侵权链接信息的删除结果进行逐条反馈,根据原告提供侵权链接示范、作品名、作者名,对特定网站内的侵权信息进行检索和全部删除。但被告某某公司在知道原告对涉讼作品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在原告逐一指出侵权盗版链接的情况下,对原告通知删除的侵权链接是否删除不作明确回复,且对法务函所列的大量侵权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