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店租赁合同 3 篇便利店租赁合同 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电话: 本酒店便利店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酒店有关规定,在双方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制订,租约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位于酒店 M 层大堂便利店(约 平方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给乙方营业使用,如甲方对便利店进行更新改造重新规划,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如到期双方未提出异议,视为合同延续一年
二、经营范围:场地只限用于经营工艺品
三、乙方不得超出以上经营范围,同时不能和酒店经营或出租的商品有抵触,若违反,甲方有权收回经营地点,不另行赔偿;甲方有义务保证乙方的经营不受侵犯
四、所有的产品明码标价售卖,不能欺诈客人,如有投诉,按酒店处理程序处理
五、甲方只提供场地,其余设备设施、人员福利由乙方自行解决
六、租金每月 6000 元(六千圆整)包含水电费,每月 5 日之前结算
七、发票由乙方提供,工商税金由乙方全权负责
八、乙方向酒店承诺以下各项 1、如客人用信用卡和挂房帐结算,则有甲方代收,甲方向乙方收取消费额 5%的手续费
2、营业时间在早上至晚上之间
3、乙方如欲更改场地的装修或悬对外宣传的广告物品时,必须事先得到酒店书面同意后,才可进行,否则按违约处理
4、乙方必须维持承租区域的干净和完好,并承担租赁区域的一切维修费用
5、乙方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服从酒店的管理,不得将任何非法物品及易燃品带入酒店
6、员工要统一服装,法律规范仪容仪表,按四星级酒店的服务标准为客人提供优质的服务,统一由酒店管理
7、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承租范围任何部分从事不合法或不正当行为,否则责任自负,不得牵连甲方
8、乙方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酒店管理人员的协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