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纠纷代理词 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接受被上诉人北京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现针对本案争议的问题,结合相关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公平公正,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无理,滥用诉权,企图躲避制裁,推卸责任,公然置事实和法律于不顾,混淆黑白,依法不应支持
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明镜高悬,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保护北京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
一、一审判决认定北京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保管合同纠纷案由定性准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正确,上诉人观点依法不能成立
北京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和一审被告潘人美在 20xx 年 1月 10 日签定的保管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受我国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实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上诉人违反了该协议,擅自处分了合同项下的货物,我方收取赔偿款是有充分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
二、保管合同可以是无偿的
山东恒丰橡塑有限公司根据北京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的要求,在20xx 年 12 月 7 日,20xx 年 1 月 2 日将货物送达到新泰市新兴路中段陈真手中,为了预防纠纷的发生,北京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和一审被告潘人美在 20xx 年 1 月 10 日签定了保管合同,该保管合同只是将原先的“口头合同”落实到了纸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