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条例 调整贷款方与借款方之间在借贷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是司法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
在中国,1985 年 2 月 28 日国务院发布《借款合同条例》,于同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调整贷款方与借款方之间在借贷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是司法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
合同原则 借款方借款必须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审查认可后,方可签订借款合同
银行对借款申请要仔细审查,了解借款方的经济情况、借款用途及是否能按期归还贷款
签订借款合同时,必须根据如下原则:①按计划发放和使用原则
银行贷款必须在国家信贷计划所规定的金额和用途范围内,根据借款方的实际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发放使用
②物资保证原则
借款方必须具有与贷款数量相适应的,并能参加生产周转和商品流通的物资作为贷款的物质基础
当借款方无力偿还贷款时,贷款方有权要求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借款方作为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
③按期偿还原则
银行发放贷款时必须确定归还期限,借款企业必须按期归还
合同担保 借款方若不具备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也没有适销适用的物资和财产,但有特别情况需要借款时,可由借款方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
经贷款方同意,并经贷款方上级批准后,方可予以借款
保证人必须具有足够代偿借款的财产
借款合同到期,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连带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
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对企业单位而言是依法登记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经营,有独立支配财产和进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并要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
如以个人作保证人的,必须是有当地正式户口和固定工作单位,同时必须具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能够以自己名义承担经济责任的人作保证人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借款方的保证人
合同形式 借款申请经贷款方审查合格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