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起诉状 借款合同起诉状(一)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负责人:某某;职务:行长。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 61 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住所地:登封市卢店镇朝阳路中段东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身份证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 1 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身份证号某某 ,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 1 号。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20XX)登民一初字第 2113 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2、请求将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借款本息 3022083.78 元及 20XX 年 7 月 27 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利息和罚息;3、请求改判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违约金30000 元;4、请求将第四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对上述 2、3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上诉费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 20XX 年 10 月 21 日作出(20XX)登民一初字第 2113 号民事判决书,原判决存在如下三处判决错误:1、原判决第二项未支持 20XX 年 7 月 27 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罚息;2、原判决未支持原审原告违约金请求;3、原判决第四项认定原审被告李某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合同解除不导致合同所有条款无效根据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根据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之规定,合同解除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根据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之规定,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一样,属于合同中相对独立的部分,不因合同的解除而终止。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核算给付行为,清理指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假如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方式,合同终止后,应当根据约定的方式结算。合同中关于利息、罚息、违约金的条款当属结算和清理条款,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一、适用合同法疑难问题(二)合同被解除后,能否适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判处违约金: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效力在合同解除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