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集锦五篇借款合同 篇 1 出质人:(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质权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方为了确保向广西北部湾银行城北支行新增借款当中的贰佰万元能够按期还贷,同意向乙方提供权利质押反担保,依据《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的保证
1、甲方是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合法有效的所有人
甲方的出质权利权属完整,不存在争议纠纷
2、本合同项下甲方出质在南宁市的人人乐超市、梦之岛百货、华联超市、南城百货超市甲方的应收款是真实、合法的、有效,该应收款还未清偿也未到清偿期
第二条:反担保的债权及金额
反担保的债权:甲乙双方于 20xx 年 4 月 日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债权(贰佰万元贷款本息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三条:质押反担保范围
甲方质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贰佰万元本息、违约金、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含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及其他应付费用) 第四条:出质权利
甲方出质的应收款项为贰佰万元人民币,包括在南宁市:人人乐超市、梦之岛百货、华联超市、南城百货超市代甲方销售商品未来 12 个月到期的应收款
出质人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第五条:出质权利凭证的移交
甲方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交付给乙方保管(如商品销售合同、进入超市的商品明细清单、对账单、欠条等)当甲方按期还贷后,乙方应及时将权利凭证和相关资料归还给甲方
第六条:质押登记
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五日内协助乙方到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分行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应收账款是指甲方提供给第四条中的四家超市的商品而获得的要求四家超市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 12 个月到期的(一年内的,自合同